新时高考网

2025年黑龙江高考招生政策发布

九、照顾录取政策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2.烈士子女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45.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且学籍在自治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6.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十、录取

47.统一高考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授权省招考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8.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49.录取批次

(一)普通类。设4个大批次: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

(1)普通类本科提前批(设5个录取小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①招收飞行学员院校(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空飞院校专业组志愿、1个海飞院校专业组志愿和1个民飞院校专业组志愿);

②综合评价录取及特殊要求院校(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新疆警察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昆山杜克大学和上海纽约大学等录取的院校专业;

③军队院校(实行梯度志愿,设2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④提前录取普通院校(实行平行志愿,设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公安消防院校、航海类专业、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生、国家免费医学生以及教育部批准的院校专业;

⑤省内公安院校(实行平行志愿,设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2)普通类本科批(设2个录取小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①特殊类型招生(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的院校专业;

②普通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普通本科院校招生的本科专业(含普通本科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中外合作办学、八省区对等协作计划、定向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振兴龙江计划、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

(3)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设2个小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①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A段(实行平行志愿,设1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高本贯通培养、航海类、地方免费医学生和公安司法等招生类型的院校专业;

②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B段(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的院校专业;

(4)普通类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普通高职专科院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含普通高职专科院校、振兴龙江计划等)。

(二)艺术类(设3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1)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经批准的艺术类本科校考专业和不分省招生的专业;

(2)艺术类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3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3)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三)体育类(设2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1)体育类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3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2)体育类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50.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按照物理类、历史类分别划定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线,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等特殊类型招生。

5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投出的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

报考普通类的考生,以考生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作为排序成绩,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以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排序成绩〔综合分计算公式: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专业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4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60%;音乐类、舞蹈类和表(导)演类专业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5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50%;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综合分=专业课成绩×2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80%〕。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以术科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按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排序成绩〔体育类专业综合分=(术科成绩÷术科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52.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为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省招考院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两个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号和志愿顺序),供高校确定调档比例参考。高校在省招考院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意见,并上传至信息交互平台。如果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调整投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则按高校原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53.对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高校,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54.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55.对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省招考院将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全部投档到招生高校,由招生高校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56.定向就业招生采取单设志愿,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录取。根据考生志愿,在同批次院校调档分数线(不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预科班、民族班、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招生专业)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对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57.特殊类型招生批次投档(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高校招生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经教育部、省招考院集中公示的考生,不予投档和录取。

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5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院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9.招收强基计划的高校需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组织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相关工作。省招考院在高考录取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60.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有关招生高校。

(1)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在我省本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

(2)报考香港12所单招高校(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东华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直接在高校网站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在6月25日左右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高校在7月7日前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完成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至省招考院。凡被香港12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3)报考澳门6所单招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在高校网站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于6月30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提供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进行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被澳门6所单招高校录取的考生同时可被内地高校录取,由考生自主选择录取高校。

61.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须在省教育厅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上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62.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该高校在我省同批次所有院校专业组(不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预科班、民族班、定向就业、振兴龙江计划、中外合作办学等招生专业)最低投档分数线下80分。

63.在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网上公开征集志愿,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64.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进行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考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65.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我省在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

66.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67.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高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考院与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69.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考院核准,经省招考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高校须上网打印录取考生名册(打印方式另行通知),录取考生名册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70.高校根据省招考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71.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陆“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官网(https://www.hljea.org.cn)、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的“高考查询”栏目或高校网站相关栏目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结果。

7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机构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省招考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73.高校根据省招考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核准考生身份后,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如考生本人与录取信息不相符,应及时上报省招考院核查处理。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7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统考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时间及方式、录取时间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20个贫困县的考生、原41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75.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考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7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二、招生管理职责

78.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79.市(地)、县(市、区)招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网信、纪检监察、公安、卫生健康、工信、保密、市场监管、电力、气象、疾控、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省考试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80.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1.市(地)、县(市、区)招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档案建立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2.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会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83.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84.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5.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省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6.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附则

87.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省招委有关规定执行。

88.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9.本规定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 黑龙江高考

留言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