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部分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空军和海军招收飞行学员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三)根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和教育部规定,定向培养军士计划安排在普通类招生,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类专科批次录取前进行。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艺术类专科批次志愿。各地各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军士任务的完成。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教育部授权我省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单招、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等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及时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组织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确保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完成。
(一)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及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各地各校要将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二)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地各高校要会同宣传、网信、公安、工信、无线电、市场监管、信访、保密等相关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注重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完善各类涉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措施到位的工作机制。重大事件处置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各地各高校要将试答卷的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确保绝对安全。要做好标准化考点和试答卷保管场所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应急指挥、视频监控、作弊防控、身份验证等系统正常运行。
(三)严厉打击考试舞弊行为。各地要从维护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出发,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大力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涉考条款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考试舞弊行为。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制定考点手机集中管理办法,杜绝手机带入考场、考务室等考试关键区域。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蔽。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及巡考制度,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
(四)加强考试招生录取管理。各地各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做好各类考试招生的报名审查、考核、成绩发布和录取,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我省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培训教育和考试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志愿填报组织和指导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要进一步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公布招生咨询及违规举报电话,广 泛接受监督制约。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省、市、县(市、区)、校多级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应照顾政策。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按规定流程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特殊类型录取。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工作,禁止无序、违规争抢生源。
(五)完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各地各校要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要加强运行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六)加强招考队伍专业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学厅〔202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务和评卷工作的通知》(苏招委〔2017〕3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7〕1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编制配备,建设高质量标准化考点,全面加强招考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研制出台合理劳动报酬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切实解决监考、巡考等考务人员的待遇问题。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支付参与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费用,参加考试工作所获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各地应鼓励教师参加高考考务、监考及评卷等方面的工作,可纳入教师年终绩效考评,在教学工作量折算、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推优评奖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
(七)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各地各校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主动发声,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信访咨询、服务保障等工作。加强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高考成绩管理,不得以高考成绩对学校及地区进行排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喜报”“升学率”“录取率”“高分考生”等,严禁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考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标语。各地各校要为考生提供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提醒考生谨防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环节的诈骗陷阱。要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八)强化考试招生监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不得以参加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补习、培训和辅导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时妥善处置考试招生信访问题。
本工作意见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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