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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25年三大专项计划招生政策

日前,安徽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以下是详细内容:

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5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6号)要求,为确保2025年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统称专项计划)平稳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专项计划包括国家、地方和高校三个专项计划。专项计划由招生院校编制,经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于6月中旬统一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ahzsks.cn)公布。

二、报考条件

1.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条件: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我省原列入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共20个,名单见附件1)。报考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2025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4)高考成绩达到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

2.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条件: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我省原列入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和省扶贫开发连片地区县(市、区)(共35个,名单见附件2)。报考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2025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4)高考成绩要求详见报考院校招生章程。

3. 报考地方专项计划条件:具有我省农村户籍,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

三、高校专项计划报名

4月20日前,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按照招生院校章程规定的报名时段,登录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填写、提交报名申请信息;经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和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公示。

5月25日前,有关高校完成申请考生其他条件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志愿设置

高校专项计划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分别设2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专项计划志愿与提前批次志愿同批填报,志愿填报时间另文公布。专项计划投档次序为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符合多类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兼报。

五、资格复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名单4月下旬下发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

考生报名信息由各相关市、县(市、区)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复审。复审工作不得下放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复审依据为报名系统中考生的学籍、户籍信息,及法定监护人户口簿相关项目,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中三年学籍和户口类型等项目,以及公安户籍系统等。资格复审完毕后,以报名点为单位,将考生的姓名、连续三年高中学籍地、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在报名点和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进行多级公示,并公布各级举报电话。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在志愿填报后进行资格复审并公示。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按照教育部规定,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六、录取

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专项计划实行单设批次,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投档规则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依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计划未完成可实行多轮投档。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分录取,降分最大幅度为20分。高校专项计划不降分。

公安类、司法类国家专项计划安排在普通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志愿设置和投档办法按照普通本科提前批次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1: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地区名单

砀山县 阜南县 霍邱县 金寨县 利辛县

临泉县 灵璧县 潜山市 石台县 寿 县

舒城县 泗 县 太湖县 望江县 萧 县

宿松县 颍东区 颍上县 裕安区 岳西县

附件2: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地区名单

砀山县 定远县 凤阳县 阜南县 固镇县

怀远县 霍邱县 界首市 金安区 金寨县

利辛县 临泉县 灵璧县 蒙城县 潜山市

谯城区 石台县 寿 县 舒城县 泗 县

濉溪县 太和县 太湖县 望江县 涡阳县

五河县 萧 县 宿松县 颍东区 颍泉区

颍上县 颍州区 埇桥区 裕安区 岳西县

九、农村专项计划招生

2025年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考生报考条件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往年被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往年放弃入学的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

十、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2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全部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专业测试全部纳入全国统考,由体育总局牵头组织实施,高校不再组织相关校考。符合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院校招生报考条件且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须将高水平运动院校志愿填报在我省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中,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考生将不予以投档。

十二、体育类、艺术类院校(专业)招生

1.体育专业考试委托沈阳体育学院负责实施,体育类院校(专业)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5〕4号)执行。

2.艺术类院校(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4〕44号)执行。

十三、其他类型招生

军队院校招生、公安院校及部分政法院校招生、地方普通高校定向培养军士工作,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招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27号)等文件执行;香港、澳门地区高校在我省招生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少年班、保送生、教育部强基计划招生、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定向医学生和村医委培生招生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信息公开公示

1.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省招考办将适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要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考生的资格信息。资格信息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高考加分(含优先录取)考生资格名单等。

高校公开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2.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3.各级招考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五、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2.由省招考委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招考办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招考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标签: 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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